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矛盾纠纷调解只是方式,主动履行才是圆满。近日,泗洪县人民法院双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三起案件,分别是人身损害赔偿、产品质量赔偿、定金返还案件,令法官欣慰的是,三起案件不仅均调解成功,而且被告均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。 原告王某在工地上为被告高某提供劳务,在工作过程中被任某驾驶的铲车不慎铲伤。承办法官在核查完所有证据后,对各方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责任主体进行充分释明。考虑到原告尚有固定物在体内,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,建议原、被告对之后的医疗费等费用进行一并调解。最终,该案以被告当庭履行120000元而握手言和,双方均表示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。 原告潘某在被告某购物中心购买玫瑰茶,发现玫瑰茶超过保质期,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。开庭当日,双方均到庭,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,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,调解中未纠缠于原告的购买动机问题,而是直击“产品是否超过保质期”的核心事实。被告某购物中心认识到其经营过失,原告亦对被告经营活动表示理解,最终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,被告当庭履行完毕。
原告卢某与被告某公司、许某签订《署苗销售及红薯回购合同》,并支付定金。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卢某发部分货后,原告卢某以是大棚苗为由要求退还定金。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原告诉求及被告抗辩意见的基础上,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,建议双方当事人不要纠缠于情绪对抗,直接围绕“是否违约”与“定金返还”进行协商。最终,该案以被告许某当庭退还部分定金结案。 “调解+履行”的完美闭环,有助于当事人更快实现公平正义。下一步,泗洪县人民法院双沟人民法庭将继续致力于推动“调解+自动履行”的良性循环,强化司法释明,不断持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,切实为群众提供良好司法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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